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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阎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阎某,职业不详。被告:俞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阎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