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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金王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伍海燕,刘鑫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金王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伍海燕,刘鑫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金王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1栋705、709房。法定代表人陈宗保,总经理。被执行人伍海燕,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刘鑫广,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深圳金王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海燕、刘鑫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伍海燕、刘鑫广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金王牌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649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2.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伍海燕、刘鑫广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及委托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伍海燕、刘鑫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