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方保亮与李少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保亮,李少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方保亮,村民。被告李少光,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保亮诉被告李少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保亮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保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保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850元,本院退付其425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车晓鹏人民陪审员 胡力文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