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利锋与徐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锋,徐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46号原告陈利锋。被告徐美强。原告陈利锋与被告徐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庆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利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美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利锋诉称,2012年12月10日,被告徐美强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至今未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徐美强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徐美强向原告陈利锋借款30000元,被告徐美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利锋现金叁万元正(30000),借款人:徐美强,2012年12月10日”。该笔借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成诉。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徐美强向原告陈利锋借款30000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被告徐美强虽未到庭答辩与质证,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陈利锋诉请被告徐美强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徐美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美强返还原告陈利锋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借款次日即2012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