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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祥列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祥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渠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祥列,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2015年1月22日,因吸毒被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渠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渠县看守所。渠县人民检察院以渠检公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祥列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祥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4年6月19日,吸毒人员李纹淏给被告人罗祥列打电话问有没有冰毒,因王秋波(已判刑)以前叫罗祥列帮其联系买毒的人,于是罗祥列便给王秋波(已判刑)打电话,联系好后在王秋波家楼下,罗祥列从王秋波处拿到200元的冰毒一小袋,随后罗祥列在准备将毒品交付给李纹淏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2014年3月30日晚上11时许,蒲建鑫(已判刑)等人在渠县金岸凤凰娱乐会所消费后结账时要求收银员打七折,由于收银员无权打折,叫其找老总,蒲建鑫遂前往二楼找老总打折未果,便借着酒劲在二楼大吵大闹,强行闯进超市打、砸酒水。随后电话邀约黄建华(已判刑)、罗祥列等人前来帮忙。蒲建鑫又折返到三楼,与赶到的黄建华、罗祥列等对收银台上的电脑、打印机和其他物品进行打砸,随后按楼层顺序从三楼砸到一楼,将楼层的植被和摆件砸烂后扬长而去。经渠县物价局鉴定,此次金岸凤凰所损失财物价格为17539元。3、2014年2月3日晚上十一点多钟,汤某霄、汤某昊等9人在万兴广场吃烧烤,王某杰和赵某芳去点烧烤的时候,遇见陈佳、陈进(均已判刑)、罗祥列等人在旁边吃烧烤,陈佳便叫赵某芳过去坐一会,赵某芳坐了一会儿回到汤某霄等人吃宵夜的地方,陈佳等人吃完饭走的时候,因陈佳看见杨某鑫盯着自己看便问杨某鑫看什么,杨某鑫回答“看你长的帅”,于是陈佳就冲到杨某鑫等人饭桌前,拿出折叠匕首刺向杨某鑫,后双方发生打斗,陈佳、欧高和、熊余、张兆东、罗祥列等六七人用匕首、啤酒瓶和板凳等工具追逐殴打杨某鑫、汤某霄、等人,导致杨某鑫及汤某霄受伤。经鉴定,杨某鑫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汤某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4、2013年9月7日晚11时40分左右,林某凤、杨某太、林某协等六人在渠县金岸凤凰娱乐会所“俏佳人”包房唱歌,期间林某凤在三楼大厅见到该娱乐会所服务员李某霞,误认为李某霞是自己认识的女子,便与魏洪一起跟李某霞至员工休息区,后发现认错人二人便离开。刚走到门口,就被闻讯赶来的蒲建鑫拦住,双方随即发生争执,蒲建鑫所带领的负责金岸凤凰安保的工作人员罗祥列、雍卫、廖川、黄建华、陈佳、曾忠(均已判刑)、小虎、阿郑、杨红(三人身份待查)等十余人也从三楼“魅影”包房赶出来,双方于是在三楼大厅处发生争执和抓打。蒲建鑫、雍卫、廖川、黄建华、曾忠、陈佳、罗祥列等十余人拿出木棒、塑料棒、棒球棒等工作对林某凤等人进行殴打,林某凤等人被打的四处躲藏,蒲建鑫、罗祥列等人在三楼四处寻找追打林某凤等人,其中林某凤和杨某太被打晕倒地,蒲建鑫等人便将二人拖至消防通道楼梯口藏匿,后被赶至的民警发现,通知120对伤者进行救治。经鉴定,林某凤、杨某太、魏洪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林某协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祥列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诉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罗祥列对贩毒的事实予以承认,对其余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19日,吸毒人员李纹淏给被告人罗祥列打电话问有没有冰毒,因王秋波(已判刑)以前叫罗祥列帮其联系买毒的人,于是罗祥列便给王秋波(已判刑)打电话,联系好后在王秋波家楼下,罗祥列从王秋波处拿到200元的冰毒一小袋,随后罗祥列在准备将毒品交付给李纹淏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祥列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立案登记表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证人李纹淏、王昱辉的供述、尿液检测、工作说明、辨认笔录、赃证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且经法庭举证、质证,双方均无异议,同时证据的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二、2014年2月3日晚上十一点多钟,汤某霄、汤某昊等9人在万兴广场吃烧烤,王某杰和赵某芳去点烧烤的时候,遇见陈佳、陈进(均已判刑)、罗祥列等人在旁边吃烧烤,陈佳便叫赵某芳过去坐一会,赵某芳坐了一会儿回到汤某霄等人吃宵夜的地方,陈佳等人吃完饭走的时候,因陈佳看见杨某鑫盯着自己看便问杨某鑫看什么,杨某鑫回答“看你长的帅”,于是陈佳就冲到杨某鑫等人饭桌前,拿出折叠匕首刺向杨某鑫,后双方发生打斗,陈佳、欧高和、熊余、张兆东、罗祥列等六七人用匕首、啤酒瓶和板凳等工具追逐殴打杨某鑫、汤某霄、等人,导致杨某鑫及汤某霄受伤。经鉴定,杨某鑫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汤某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欧高和、张兆东、陈佳、陈进、熊余供称:2014年2月3日晚,他们五人与罗阳一道在渠县万兴广场吃夜宵,吃饭途中对面桌的一个的女生认识,便叫其带着另一女生到这桌喝酒,来后坐了几分钟两名女生便回到自己的桌子上吃饭,陈佳等人吃完结账离开时,便发现对面桌上的人盯着自己,陈佳便问看什么看,对方回答看你长得帅,陈佳听后很生气便冲进烧烤帐篷,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了对方一人的手臂,双方继续进行殴打,致使对方一名受伤住院。2、汤某霄、杨某鑫、夏某博、叶某源、汤某昊、郑某炀、王某杰、赵某芳、何某菊的证实:2014年2月3日晚,他们一行人在万兴广场吃烧烤,过程中两名女生王某杰和赵某芳就去对方桌子坐了一会儿后回来,对方那桌吃完结账时,一个男子就站在烧烤棚口子上盯着看,杨某鑫也盯着对方看,对方问看什么看,杨某鑫便回答看你长的帅,对方便冲进烧烤棚掀了桌子,用折叠式匕首刺杨辉,杨某鑫、汤某霄便拿着啤酒瓶打对方,汤某霄等人便追出去与对方的六人发生了打斗,对方用木凳、啤酒瓶及匕首等工具将汤某霄、杨某鑫打伤。3、证人熊某群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3日晚上,我和杨某芳、张某丽一起值夜班,收拾桌子就听见4号烧烤摊位发生了打架,其中一个人被打倒在地后另外一边就有两个人用啤酒瓶子和板凳在砸他。4、汤某霄母亲叶某华出具的熊余赔偿汤某霄医疗费用15000元,欧高和赔偿汤某霄11000元,张兆东赔偿汤某霄15000元,对熊余、欧高和、张兆东予以谅解的谅解书。5、渠县人民法院(2014)达渠刑初字第91号判决书和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证实:同案陈佳、陈进、欧高和、熊余、张兆东均已判刑。6、辨认笔录证实:张兆东辨认出与自己一起实施殴打行为的2号罗祥列;熊余辨认出与自己一起实施殴打行为的6号罗祥列。7、鉴定意见证实:汤某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鑫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2013年9月7日晚11时40分左右,林某凤、杨某太、林某协等六人在渠县金岸凤凰娱乐会所“俏佳人”包房唱歌,期间林某凤在三楼大厅见到该娱乐会所服务员李某霞,误认为李某霞是自己认识的女子,便与魏洪一起跟李某霞至员工休息区,后发现认错人二人便离开。刚走到门口,就被闻讯赶来的蒲建鑫拦住,双方随即发生争执,蒲建鑫所带领的负责金岸凤凰安保的工作人员罗祥列、雍卫、廖川、黄建华、陈佳、曾忠(均已判刑)等十余人也从三楼“魅影”包房赶出来,双方于是在三楼大厅处发生争执和抓打。蒲建鑫、雍卫、廖川、黄建华、曾忠、陈佳、罗祥列等十余人拿出木棒、塑料棒、棒球棒等工作对林某凤等人进行殴打,林某凤等人被打的四处躲藏,蒲建鑫、罗祥列等人在三楼四处寻找追打林某凤等人,其中林某凤和杨某太被打晕倒地,蒲建鑫等人便将二人拖至消防通道楼梯口藏匿,后被赶至的民警发现,通知120对伤者进行救治。经鉴定,林某凤、杨某太、魏洪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林某协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魏某辉、吴某宝、杨某太、林某协、林某凤的陈述称:2013年9月7日晚,林某凤一行人在金岸凤凰俏佳人包间唱歌,与内保发生纠纷被打伤的经过。2、鉴定意见证实:魏某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杨某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林某凤的损伤处程度为轻伤;林某协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谅解书等证实:被害人林某凤、魏某辉、杨某太等受伤后得到赔偿对蒲建波等人表示谅解。4、证人熊某潇、浦某东、高某川、张某云、黄某良、魏某刚、邓某云、贺某静、李某霞、李某燕、胡某霞、冯某雪、余某佳、裴某云、黄某梅、熊某琴、陈某秀、吴某丽、万某鹏、朱某清、雷某梅等证人证言均为目睹当天案发经过的金岸凤凰的工作人员,他们证实:2013年9月7日晚上,俏佳人包间一名光背男子因为将其中一名服务员误认而进入员工休息区,被工作人员劝出后,与外面另一名长得较胖的客人发生争吵,随后双方人员发生打斗,较胖客人一方的人员将对方其中二人打晕,后警察到来。5、同案犯黄建华、曾中、雍卫、廖川、陈佳、蒲建鑫供述证实:2013年9月7日晚上,在金岸凤凰我们的一名保安与客人发生纠纷,我们的内保就将对方的人打伤了。其中黄建华证实当晚打架的人中有一个叫阳儿。6、辨认笔录,黄建华对与其一起实施殴打他人行为的人进行辨认,经其辨认4号为与其一起实施殴打行为的人,4号为罗祥列。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渠县金岸凤凰商务会所内。8、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罗祥列参与2013年9月7日晚渠县金岸凤凰故意伤害一案。9、(2014)达渠刑初字第64号判决书、渠县人民法院(2014)达渠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2014)达渠刑初字第91号判决书(2014)达渠刑初字第118号判决书证实:同案雍卫、廖川、曾忠、郑文强、黄建华、蒲建鑫均已判刑。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综合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受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侦查阶段法律程序合法。2、罗祥列的户籍资料证实其出生于1990年3月30日,四川省大竹县人。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祥列为他人代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祥列2014年2月3日晚伙同他人在渠县万兴广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祥列2013年9月7日晚在渠县金岸凤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祥列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罗祥列在准备将毒品交付给李纹淏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对被告人罗祥列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祥列2014年3月30日晚上11时许,伙同他人在渠县金岸凤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仅有一在场人指证罗祥列参与此次犯罪的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因此次犯罪已经判决的黄建华又证明罗祥列并未参与,且本案的被告人罗祥列又对此次犯罪予以否认,故认定罗祥列该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本院对此次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3日晚被告人罗祥列在渠县万兴广场的犯罪,除有五名同案犯欧高和、张兆东、陈佳、陈进、熊余均供述其参与此次犯罪,同时张兆东、熊余辨认出共同参与此次犯罪的罗祥列,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故被告人罗祥列辩称没有参与此次犯罪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7日晚被告人罗祥列在渠县金岸凤凰的犯罪,有同案犯黄建华的供述及辨认,有视频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案查明的事实,故被告人罗祥列辩称没有参与此次犯罪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祥列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祥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所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所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熊 英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李齐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