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X与防城港XX仓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防城港XX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黄X。被执行人防城港XX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富裕路XX号。法定代表人苏XX。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防城港XX仓储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X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防城港XX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0739元(含其他收入,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8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股权、到期债权等);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皮祀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麦有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