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丽英与邵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英,邵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张丽英。被告邵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英诉被告邵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英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