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某,男,生于1992年9月24日,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15日被安康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5月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6月26日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指定)张家良,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达达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达中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燕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安娜、人民陪审员鲁仕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家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0日22时许,因抢占客源,达州市达川区新南社区天友奶站的高某甲、高某乙与于某乙(另案处理)在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天友奶站发生轻微抓扯。同日23时许,于某乙打电话叫被告人于某甲(系于某乙堂哥)帮忙打架。随后,被告人于某甲邀约“风儿”(另案处理)、“阿宰”(另案处理)、于某丙(另案处理),与于某乙邀约的三个朋友一起前往达川区新南社区天友奶站,手持砍刀将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丙、高某乙、易某某、洪某某砍伤。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等人逃离案发现场。2014年5月1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于某甲抓获归案。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高某乙、高某甲、易某某评定为轻伤一级、高华利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甲辩称:本此纠纷是我弟弟于某乙邀约我去引发的,我到现场后,由于被害人一方的人员先持刀砍我们,才引发了本次纠纷,并非是我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案发后,我的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公诉机关定性不准确,本案被告人犯罪目的明确,是想找被害人讨说法,如果达不到要求,才有可能伤害对方,针对的对象明确,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对本次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程;(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4)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22时许,达州市达川区新南社区“天友”送奶站的老板高某乙发现自己区域客户的装奶箱电话号码被人故意涂抹,被改成“天友”三里坪奶站的送奶电话,高某乙和其父亲高某甲等人遂到三里坪奶站找负责人王某某了解情况,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口角中,高某乙与于某乙发生抓扯,后被高某甲劝阻离开。于某乙认为自己受了气,随后打电话给被告人于某甲,称自己被人打了,让其叫人帮忙打架。被告人于某甲打电话给“风儿”,叫其找人帮忙,并坐车前往达川区南外妇幼保健院门口。在妇幼保健院门口,被告人于某甲与“风儿”、“阿宰”以及于某乙邀约的于某丙等三人一起前往达川区新南社区天友奶站,与高某甲一方人员发生抓打。此时,被害人高某乙和陈某某、易某某正在王某某的奶站问王某某:“这件事还要怎么闹?”王某某说他劝了于某乙的,但是劝不住,高某乙就让王某某给于某乙打电话,于某乙没有接。这时,被害人高某甲打电话给高某乙说:“出事了,对方人来了,把我们围到快点回来”。高某乙挂了电话后马上将车调头赶回去,与被告人于某甲一方发生抓砍。纠纷中,被告人于某甲等人持砍刀将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易某某、高华利、洪某某砍伤,被告人于某甲等人随即逃离现场。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易某某评定为轻伤一级,高华利为轻伤二级。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于某甲被安康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甲的亲属于2015年1月22日赔偿了被害人高某乙、高某甲、高某丙、洪某某、易某某的医疗费共计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于某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和立案时间。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新南社区“天友”送奶站(高某丙送奶站门市)东侧水泥路,该水泥路东、西两侧为门市,南侧为保险街,北侧为巷道。照片印证了现勘记录情况。3、辨认笔录。(1)高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高某乙辨认,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7号男子(于某甲)带人砍伤了自己及家人;4号男子(王某某)带人到过自己门市。(2)高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高某丙辨认,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7号男子(于某乙)带人砍伤了自己及家人。(3)高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高某甲辨认,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4号男子(王某某)带人到过自己门市;7号男子(于某乙)叫人砍伤了自己及家人。(4)洪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洪某某辨认,确认7号男子(于某乙)邀约的人。(5)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陈某某辨认,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1号男子(于某丙)、4号男子(于某甲)当天持刀砍人;9号男子(于某乙)与1号、4号男子一起来过现场。(6)于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于某乙辨认,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17号男子就是于某丙,24号男子就是于某甲,6号男子就是高某乙,12号男子是高某乙的父亲。(7)被告人于某甲辨认现场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达川区南外镇保险街**社区门口。(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高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甲被安康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10)视频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1)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于某甲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高某乙、高某甲、易某某、洪某某、高某丙的医疗费共计8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于某甲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0日晚22时30分左右,我听陈某某说我们奶站的奶瓶被人拿了,箱子又被撬,并且我们在客人处的奶箱被改为王某某奶站的联系方式,我当时就很生气,然后开车到王某某的天友**奶站,当时我和陈某某一起上去的,我的父亲高某甲在车里等我们。上去后,我就问王某某:“我们站的奶瓶是不是你们拿的,如果是,你们就给我拿出来?”王否认,坐在床上的于某乙就说:“是我在送奶,老子没有拿你瓶子,”我听他口气很冲,而且还骂人,我就一把将他手抓住,王某某就过来推我,我父亲这时上来了,问我们吵啥子,然后叫我滚出去。我就对王某某说:“等会儿过来把这事情说清楚,”说完我就出去了,我父亲对王某某说了几句也出来了。大约在23时左右,我与我父亲、陈某某就回奶站了。过了一会儿,王某某就给我打电话,我分不清是王某某还是于某乙的声音,意思是喊我们在门市上等到,他们要过来算账。又过了十几分钟,在我奶站巷子口来了3、4个人,韵达快递对面也有几个人,我们以为对方马上过来打架了,我就在我门市内提了一把菜刀,陈某某拿了一根木棒,我父亲高某甲、幺爸高某丙拿了根木棒,我们过去后,对方一人就指到于某乙说:“这是我小弟,你们要整他吗?”我父亲高某甲就给他们说是工作上的一点事,他们也不听,打断我父亲说事情的经过,在说话的过程中不停的摸身后,我估计他们背后有匕首,后他们与我父亲吵了起来,我就把菜刀拿出来,目的是想把他们吓跑,他们就跑了。其中一人跑到马路对面骂我们,叫我们等到,他们马上过来,我父亲就说等他们,他们就走了,我们就回到奶站。我当时要出去送奶了,同时怕陈某某一个人在奶站不安全,我就喊陈某某和我一起去送奶。这是,易某某跑过来找我耍,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我走了,不想闹下去,”于某乙接的电话,他说如果我走,回来后我的店和对面的店绝对是被砸烂,然后他就挂了电话。我当时就想到王某某的奶站找他把话说清楚,于是我和陈某某、易某某就到王某某的奶站问他这件事还要怎么闹?王某某说他劝了于某乙的,但是劝不住,我就让王某某给于某乙打电话,于某乙没有接。这时,我父亲打电话过来,让我把电话给王某某,他们在电话里说了几句,没过几分钟,我父亲又打电话过来了,说出事了,对方人来了,把他们围到的,叫我们快点回去,我挂了电话后马上将车调头往回开,回去后看见对方有6个人将我父亲、幺爸围住在打,我与易某某、陈某某就冲了上去,在幺爸门市地上捡了一把菜刀就追了出去,对方几个人就散了。我与易某某、陈伟就去追,刚追到韵达快递口子上,对方就有6个人提着大约1米长的砍刀朝我们追砍过来,我们就往回跑,刚跑出对面的口子,就看见对方提起砍刀将我父亲、幺爸被3、4个人砍到在地,我又返回去帮忙,但对方都是提的长砍刀,我拿的一把菜刀,我父亲拿的一个木凳子,易某某拿的一个伞把子。我过去后被对方围住砍了几刀,我往后退的时候又被对方一个人朝我头部砍了一刀,当时我就站不稳了,后面就不清楚了,只是记得我父亲跑过来将我抱住,对方还在朝我父亲砍。对方的人我只认识于某乙、王某某和于某丙,其他人不认识。于某乙以前见过面,我们都是亭子人,但没有交往过。我当时在我奶站门口被3个人砍了3刀,然后我站在我幺妈的奶站门口被身后一个人连砍两刀,一刀砍在我的后头部,一刀砍在我的左肩部,我父亲在我奶站门口,被5个人持马刀砍倒在地,我幺爸被两个人手持马刀在他的门市内被砍,易某某在我幺妈奶站正门左手边的副食店门口被对方五个人砍倒在地。(2)被害人高某丙的陈述证实:因为我们送奶的客户箱子上全都写上了他们三里坪奶站的电话号码,并且他们将我们的联系电话擦了,还拿走了我们的瓶子。2014年4月10日晚22时左右,我哥哥高某甲与我侄儿高某乙去三里坪送奶站说客户奶瓶回收的事情,之后我听高某乙说他们去了后与王某某还有另外一个男的发生了口角,双方因这事吵了几句,当时我们也没在意,都在奶站准备分好奶睡觉。在23时左右,来了五、六个年轻人围到高某乙在说,高某甲也过去了,对方一个又高又瘦的对我们喊道:“这是我小弟,今天晚上就要来砍你们,看你们好大一皮哥,”说完他们就走了。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店里又来了五、六个人,其中一个胖子对高某甲说:“今晚的事情要给个交代。”高某甲说等高某乙回来再说,刚说完,他们中的一个瘦男生就从身后抽了一把菜刀出来向我砍来,我一把将菜刀抓住并夺了过来,他们几个就往门外面跑,刚跑到门口,后面又上来一群人,都是手持的一把马刀,然后朝我们乱砍,此时高某乙回来了看见他们在砍我们,就跑过来帮忙,但也被对方的人砍伤,我老婆洪某某在一旁喊110来了,对方的人听到后就冲过来将我老婆打伤,当时对方人数多现场也很混乱。(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0日晚12时许,我到朋友高某乙经营的天友乳业门市去耍。刚坐了10几分钟,就听高某乙接了个电话,大致是一会儿有人要来砍高某乙,当时高某乙在电话里和对方在吵架。我就问高某乙怎么一回事,高某乙就给我说他们奶站和王某某的奶站因为回收奶瓶的事情好像有点纠纷,我就说算了嘛,这么晚了,对方估计也不得乱来,我就喊高某乙跟我一起去耍,也给高某乙的父亲打过招呼,然后我就和高某乙一起开车走了。到了达川区运管所附近,高某乙就到了另外一个奶站,好像和对方在说什么,后来高某乙接了一个电话,电话中高某乙得知他父亲被打了,于是他将车调头往他门市上走。刚走拢就看见高某乙父亲坐在门市外面的公路上,旁边还有四、五个陌生人,高某乙就下车打那些年轻人,那些人看见高某乙出现了,就有一个年轻人去隔壁巷子里面喊了7个年轻人过来,这些人将我们砍伤后就离开了。我觉得对方肯定是王某某喊来的,我不认识砍我的人,我感觉我是因为和高某乙在一起被误伤了,当时对方有10来个人。(4)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0日晚23时左右,在达川区南外镇保险街新南社区门口,因为奶站纠纷被“强儿”和他门市上的人带来的10几个社会青年砍伤。当晚21时左右,因为丢奶瓶的事情我、高某乙、陈某某就去“强儿(王某某”)门市上找他理论,“强儿”和高某乙在吵,我对“强儿”说:“我们都是亭子人,而且你和高某乙关系还这么好,莫为了这事伤了和气,”我们就回去了,当时以为是小事情他们不会找麻烦,我就在门市上等对方。过了一会儿,“强儿”门市上的人带了10多个人过来,因为我和对方的邓某某认识,邓某某就带了4、5个人走了,此时我上去推了剩下的人中带队的那人,并说:“吔,你还带起队来弄亭子人嗦,”那个人没有说话,对方另一人就说:“我是二马路的奶牛,你有种要我命吗?”我就说我不得走,你们敢砸店我就报警,此时对方的人就走了。后来“强儿”给高某乙打电话说叫我们等到起,高某乙就提议我们到“强儿”门市上去把这事说清楚,我也同意了,高某乙就和陈某某、易某某过去了。后来又来了10几个人,其中一人就问我为啥要打他弟弟,我就说:“第一,我没有打你弟弟;第二,你弟弟偷了东西肯定要受到制裁。”那人就指着我说:“偷没有偷东西你要给我个交代,”我当时推开了对方的手,我弟弟高某丙抢过了对方的砍刀,这时高某乙就回来了,对方的人就砍我和我弟弟及我儿子,我不知道谁砍的我。(5)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1日凌晨0时左右,在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保险街180号新南社区恒大奶站,因为奶箱上的电话号码被改,我、我老公高华利、高某乙、易某某被人砍伤,当时我在中间劝对方,对方与高某甲互相推搡,并一哄而上殴打高某甲,我在旁边拨打110,这时,我老公夺下了对方的菜刀,但对方的人拖着砍刀乱砍,现场很混乱,我就喊110来了,对方一个人就一刀砍向我脸部。(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小名叫“强儿”。2014年4月10日左右,高某乙、陈某某、高某甲到我店里来质问我,说他奶站放在客户门口的奶瓶被人拿了及奶箱上的号码被人用石头擦掉,高某乙就怀疑我朋友于某乙干的。高某乙就质问于某乙:“我瓶子不见了两个,箱子上的号码也被人用石头擦了,是不是你干的”,于某乙说不是他,高某乙不相信,于某乙就说:“老子不可能把你瓶子拿了,还把你的电话擦了嘛,何况还是你的”,高某乙就说你还给我充老子,然后就一拳朝于某乙打了过去,于某乙坐在床上没有动,我就马上将高某乙抱住,高某乙的父亲高某甲就进来喊高某乙走,高某乙还想去打于某乙,我就将高某乙抱了出来。高某乙出来就对于某乙说:“等会儿我还会来找你”,语气中带有威胁的成分。我就对高某甲说:“看嘛,为这点小事不值得,啥子事情搞清楚了再说嘛”,高某甲就说:“我相信你不得这样子做,但那个人(于某乙)就不晓得了”,最后他们就走了。我上楼准备休息,于某乙在楼下说:“我要出去下”,他出去后,我就跟了出去。在妇幼保健院外又遇到了于某乙,还有3、4个和他在一起的男子,于某乙就说要去找高某乙算账,我就跟他们一路坐出租车到了保险街高某乙奶站对面的巷子处,然后于某乙就用我的电话给高某乙打电话,问他在哪里,说我们在保险街等他,于某乙的意思就是找高某乙解决当晚打他一事,我就在一旁耍。过了一会儿就陆陆续续来了一些人,这些人过来就在与于某乙他们打招呼,大约有7、8人左右。于某乙就与他们到高某乙奶站的巷子口,高某乙他们就出来了,我看见高某乙提了把菜刀,高某甲就在喊:“你们这些小东西,还跑到我这里来闹事”,于某乙一伙人就开始跑,我见没有打起来,我也就回家了。我回到奶站过了20分钟左右,高某乙与几个人就到我奶站来了,他问我于某乙到哪里去了,我说他走了的,高某乙就说:“那个娃儿找麻烦找到我头上来了”,高某乙就喊我给于某乙打电话,我叫他自己打,高某乙说给他打了,他不接,高某乙就对我说:“这件事不关你的事,也不关陈某某的事情,是我与于某乙的事情”,然后他们接了一个电话并说了声“快点走”,高某乙他们几个就开车走了。(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0日当天,我给高某乙说奶站的送奶瓶被人拿了,送奶客户箱子上的联系电话也被人更改了,我怀疑是三里坪奶站的人干的,高某乙就说去找王某某问看看。大约在4月10日晚22时左右,我与高某乙、高某甲三人开车到三里坪奶站找王某某问清楚,我就与高某乙下车到王某某奶站问情况,高某甲在车里没有下来。进屋后,王某某与于某乙都在。高某乙就问:“我们奶站的奶瓶丢了这么多次,是不是你们拿的?”王某某说他不知道,然后就问于某乙,于某乙口气很不好地说:“没有,”高某乙就说:“没有就没有嘛,你激动啥子?”于某乙就用手指到高某乙说:“我没有拿奶瓶,你想啷个?”高某乙就说:“你莫用手指到起,”高某乙说着说着就将于某乙的手扳了一下。高某甲听见屋里在吵就进来了,然后就问高某乙在吵啥子,赶快回去,后我们就上车回家了。回到奶站后,高某乙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的人在电话中叫高某乙等到起,他要是不在的话,店都莫想开了,高某乙就问对方想啷个,对方叫高某乙等到起,我听那个声音应该是于某乙打给高某乙的,也没有在意,我就去搬奶了,高某乙就在门口耍。过了大约10几分钟,对方就来了大约有7、8人,站在前面的有于某乙和一个瘦高的男青年,还有两个在后面点,公路对面还有王某某与另外三个人。高某甲看见于某乙就喊:“你个细娃儿叫那么多人干啥?”于某乙就说:“你们不是想打架吗?”高某甲就一把将于某乙推倒在地,高某乙就在门市里拿了一把菜刀,我就拿了一根扫把头子,高某丙拿了一根棒棒就冲了出去,对方的人看见后就开始跑了,与于某乙一起来的那名瘦高个青年就说等会来砍死我们,然后他们就朝兰郡假日酒店方向跑了。我们又回到店里,准备去送奶,易某某这是就过来找高某乙耍。23时左右,把奶装好后,准备送到河市去,高某乙就说顺便找一下王某某,问他为什么喊人来打人。到了三里坪奶站,高某乙就跟王某某说了些什么,没过多久,高某甲就打电话说家里的人被打了,叫我们赶快回去帮忙,我们马上就往回走,回去后看见对方五、六个人就朝韵达快递口子上跑,我与高某乙、易某某就去追,刚追到口子上就看见他们在地上拿刀,不知是谁在喊对方有长刀,快跑,对方的人就朝我们追来了,他们手里一人提了一把重砍,我们三个就往回跑,我朝花溪街那条路跑了。大约过了十分钟,我给高某乙打电话未接,我慢慢回去看见他们都受伤了,我就将他们都送到达县人民医院治疗。(3)证人于某乙的证言(重审中提供)证实:2014年4月份一天晚上9时左右,我在王某某租用的七里沟怡馨苑旁的牛奶门市睡觉,高某乙、陈某某两人就来到门市质问王某某:“我们的奶瓶丢了这么多次,是不是你们拿的?”王某某说他不知道,高某乙就质问是不是我拿的,我当时很不高兴地回答说没有,高某乙就说:“没有就没有嘛,你激动啥子?”我就用手指到高某乙说:“我没有拿,你想啷个?”高某乙就用手把我手扳了一下,然后说:“你是不是砸我牛奶箱子的,还把电话号码改成你们的?”我就更加激动了,大声说:“老子没有砸就没有砸。”高某乙就用左手把我的衣领抓到起,用右手打了我两耳光,然后我们就吵起来了,高某乙的父亲和王某某进来就把高某乙拉倒起不准打,并且将高某乙强行拉出王某某牛奶门市后,高某乙的父亲和陈某某一起就把他拉起走了。他们走后我越想越气,也想不通,我就用我的手机给于某丙发了一个QQ信息,然后我还是想不通,就出来坐了一辆出租车到了于某丙租住的地方去找于某丙,当时没有找到,我就坐出租车准备返回王某某的门市。刚上车,于某丙就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了,我就说自己刚被别人打了两巴掌,于某丙又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南外镇妇幼保健院等他。当出租车行驶到通川桥上时,高某乙就打电话打到王某某的手机上,因王某某的手机在我身上,我就接了,高某乙说:“你到三里坪来看这个箱子,”我就说:“你给我等到起,你要是不在的话,你店都莫想开了,”高某乙就说:“你想啷个?”我说:“我不想啷个,你给我等到起,”我就把电话挂了。到了南外妇幼保健院下车后,就遇见王某某及他的一个朋友。大概过了2、3分钟,我哥哥于某甲就来了,他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就把事情的经过给他说了,后面部分还没有来得及说,这时又来了一辆出租车,于某丙和两个素不相识的男子就下来了,后来才晓得这两个男子一个叫“风儿(A男子)”、一个叫“阿宰(B男子)”,于某甲叫我过去把烟发起,然后给于某甲他们把高某乙刚才到门市上打我的经过说了一下。后我、于某甲、于某丙及另外A男子四人就到了高某乙家的牛奶门市上去,王某某和他朋友及A男子就站在外面一点的,距离大概10多米。我们刚走到高某乙门市门口时,于某甲就大声说:“哪个打的你,你去找出来。”我就朝门市里走,看见高某乙、高某甲、高某乙的幺爸以及另外一个女的,高某甲就说:“你一个细娃儿喊这么多人干啥子?”我就说:“你是不是想打架嘛?”于某甲就说:“你为啥打我弟弟?”高某乙的爸爸用手把我的肩膀一拉我就摔倒在地上,于某甲又大声问高某乙的爸爸:“你为啥子打我弟弟?”高某乙就在门市里拿了一根约60公分长的钢管,陈某某拿了一根扫把棒棒,这时高某乙就出来打于某甲,没有打到,高某乙就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说:“你们是不是想打架哟?”然后我们就跑了。在跑的过程中,于某甲就说:“等到起,等会儿过来砍死你们!”我们跑到兰郡假日酒店巷子出口,于某甲叫我们在那里等一下,当时有我、王某某、王某某的朋友、A男子以及中途叫来的一个C男子共五人在那里等起,于某甲就叫B男子去拿点东西来,于某甲和于某丙也离开了一会儿。过了一会儿,王某某和王某某的朋友就走了,接着高某乙又打电话到王某某的手机上,电话接通后,我就说:“你想干啥子?”高某乙的幺爸就说:“你想啷个?你晓不晓得我是哪一个?”我说:“管你妈卖X是哪一个。”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紧接着他们又打了五、六个电话我都没有接。又等了一会儿,于某甲和于某丙就回来了,又多了两个男子(D、E),我都不认识,接着B男子就拿着东西回来了,用床单包裹着的,打开一看里面有一根约1米长的钢管、一把30公分的匕首、四把马刀。我们又去高某乙门市上,当时有我、于某甲、于某丙、A男子和D男子,去的时候只有高某乙的父亲、幺爸以及那个中年妇女在门市上。于某甲就说:“你凭什么打我弟弟?”高某乙的爸爸就说:“他把我牛奶箱砸了,还把电话号码改了,”于某甲就说:“即使这样,你可以找他陪,也不可以打人噻。”然后对方就和我们吵起来了。其中,D男子就用手指着高某乙的爸爸大声说:“就算砸了箱子,你们就打人啊?”双方越吵越凶,那个中年妇女看见于某甲裤包里面有一把菜刀,她从后面把菜刀拿起放在厨房里面,双方就开始推搡,高某乙和3个男子拿着刀就冲过来砍我们,于某丙的小手指、D男子的大腿被砍了,后来听说缝了10多针。后来他们还有人拿菜刀、棒棒继续追我们,然后于某甲、于某丙他们跑出去从等在外面的B男子那里拿的东西,于某甲拿一把马刀,于某丙开始拿的匕首,后来换的马刀,A男子就是拿的马刀,B男子拿的不是马刀就是钢管,E男子开始拿的马刀,后来跟于某丙换的匕首,后来又来了一、两个,其中只有一个拿的不是钢管就是马刀,其他的没有拿东西的都在外面,双方10多个人在巷道里相互乱砍,具体谁砍的谁我也记不清楚了,于某甲砍了高某乙的,在打斗中,高某乙以及还有一个人手被砍伤了。然后我们就往兰郡假日酒店那边撤,他们上了出租车后,我就一人坐的出租车跟着他们到了通川桥下的滨河路。于某丙是我堂哥,于某甲是我亲堂哥。于某甲、于某丙、A、B、C、E都参与了打架,D在参与的时候被对方砍伤大腿就离开了的。我叫的于某甲和于某丙,其他人是于某甲和于某丙叫来的,我叫于某甲和于某丙的目的就是帮我讨说法,至少要对方把事情说清楚,道个歉,帮我把两耳光打回来,把面子找回来。(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在家里接到于某乙的电话,于某乙在电话里说:“哥,我被人打了”,我问他是被谁打了,为啥打他,他说对方说他们奶站的箱子上的电话号码被于某乙改了,几个人到奶站把于某乙打了,于某乙就说他在南外妇幼保健院门口等我。我就给“风儿”打了个电话,说我弟弟被打了,让他过来帮忙,在南外妇幼保健院等我,我就坐的出租车到了妇幼保健院,看见我弟弟于某乙和3、4个人在妇幼保健院门口等我。没过几分钟,“风儿”、“阿宰”、于某丙他们坐车就陆陆续续来了。然后,我与于某乙还有他的两个朋友坐的一辆出租车,于某乙的一个朋友骑的摩托车,我们一行人就到了保险街。我问于某乙是谁打的他,叫他把人找出来,于某乙就带我们往一个巷子口走,并指着巷子里的人说就是他们,然后我与于某乙往巷子里走,刚走到巷子口,对方就有3、4个人冲了出来,其中有个年轻男子手上提了一把菜刀,还有个年纪在30几岁的男子手上拿了一根棒棒,好像是一根钢管。他们冲出来后,其中一个年纪大点的男子就问我们:“你们想打架吗?”我就说你把我弟弟打了,那名男子就说:“你们想啷个?”我当时就气到了就对他们说:“我叫奶牛,你们想打架就来二马路找我就是了。”对方就说打架随时奉陪,随时约地方。然后我与“阿宰”、于某乙就跑了,跑到保险街兰郡酒店出口,我就给“阿宰”说啷个整,去找两把“东西”,“阿宰”答应后就坐的一辆出租车走了,我就给“风儿”打电话喊他不要走,就在保险街口子处等我们。然后我就与于某乙往回走,就看见于某丙、“风儿”、还有我弟弟耍得好的2、3个人,之后我们就一起在保险街口子处等“阿宰”拿东西来。过了约10来分钟,“阿宰”就打电话说他到了,我就与于某丙、于某乙还有于某乙耍得好的人就到奶站门市上找他们。在门口就与我之前对话的那名年纪大点的男子争吵起来,对方就问我们想做啥子,我就反问对方他们想做啥子,打了人还有理。然后对方就说:“你打我哟,”我就说:“你打我哟,”双方就往拢走,就这样抓扯起来,门市侧边就冲了几个人过来,其中一个手提一把刀对我们几个乱舞,还有一个年轻男子手持一根棍子也朝我们冲了过来,我们几个就朝奶站巷子外面跑,跑到巷子外口子处就看见“阿宰”用床单包了家伙放在地上的,里面有3把重砍和一把小型西瓜刀,前面两个先拿的两把重砍,我是第三个在地上拿的一把重砍。我们4、5个人就提起砍刀返回追他们。对方其中一人就喊:“他们拖的长的,快跑,”对方的人就开始往回跑,我们几个就追了上去,对方就有人提板凳出来打我们,我们几个就提砍刀对他们几个乱砍,他们也用凳子、菜刀、棍子等工具与我们对砍。对砍了一阵,对方就有一个人再喊:“我手遭了,”我们就跑了。我们一行人跑到保险街往陆军医院的口子处,我就给于某乙说:“为你这事情出了事,后面你要注意点,不要被抓了”,他说要得,后我就与于某丙、“阿宰”坐车回家了。于某乙给我打电话叫我帮忙也就是找对方要个说法,按于某乙的说法对方有过错,我打电话给别人也就是多叫几个人,万一与对方打起来不至于吃亏。我们第一次去后没有讨到说法,而且对方还把刀拿出来,我让“阿宰”去拿刀主要是再次讨说法不吃亏,当时我砍的谁不记得了,就是用刀朝对方身体乱舞,也不记得砍的对方什么部位了,现在认为自己当时很冲动不懂事。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得知其弟于某乙与被害人高某乙为奶站生意发生纠纷后,受于某乙的邀约,为逞威风、耍霸道,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甲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甲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甲及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本案被告人于某甲犯罪目的明确,是想找被害人高某乙讨说法,如果达不到要求,才有可能伤害对方,针对的对象明确,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告人于某甲与被害人之间无任何纠纷,其听到其弟于某乙受欺负,便邀约他人对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柏 燕代理审判员 王安娜人民陪审员 鲁仕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