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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91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阎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底由父母包办订婚,2011年正月初七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8日生育女孩高某甲(患有脑瘫),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同居期间关系一般,2012年5月18日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高某某带着女儿回住娘家至今。现要求抚养女孩高某甲,由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医疗费共1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订婚、举行婚礼、生育孩子时间属实。孩子名叫阎某甲。孩子可以由原告抚养,愿意和原告共同给孩子看病,但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要求的孩子抚养费、医疗费1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阎某某经人介绍父母包办订婚,2011年正月初七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8日生育女孩高某甲(又名阎某甲),现随原告高某某生活。双方同居期间关系一般,2012年5月18日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高某某带着女儿回住娘家至今。2012年农历10月被告阎某某因犯抢劫罪入狱,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女孩高某甲出生后被诊断为大脑发育迟缓(脑瘫),至今未治愈。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没有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但双方所生子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的有关规定办理。孩子出生后便被诊断为大脑发育迟缓,一直由原告照顾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以维持现状为宜,由被告向原告酌情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医疗费,但因原告并未对其该项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女孩高某甲(又名阎某甲,4周岁)由原告高某某抚养,由被告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二、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