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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郑某甲,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乙,男,汉族。被告郑某丙,男,汉族。被告郑某丁,女,汉族。被告郑某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涵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