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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韦昌凤与岑伟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凤,岑某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韦某凤,女,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横县XXXX,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岑某恒,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XXXXX,身份证号XXXX。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原告韦某凤诉被告岑某恒离婚纠纷一案,并定于2015年9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申请延期开庭等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某凤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巧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