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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丫头与王瑞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丫头,田玉尔,刘要忠,王瑞涛,冯立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294-1号原告刘丫头。原告田玉尔。原告刘要忠。被告王瑞涛。被告冯立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12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冯立会所有的冀FH62**、冀FBP**挂重型半挂车予以了查封。现因被告冯立会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立会所有的冀FH62**、冀FBP**挂重型半挂车的查封。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