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丫头与王瑞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丫头,田玉尔,刘要忠,王瑞涛,冯立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294-1号原告刘丫头。原告田玉尔。原告刘要忠。被告王瑞涛。被告冯立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12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冯立会所有的冀FH62**、冀FBP**挂重型半挂车予以了查封。现因被告冯立会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立会所有的冀FH62**、冀FBP**挂重型半挂车的查封。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