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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万代芬,漆顺灿与徐德碧,重庆广播电视集团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顺灿,万代芬,漆顺明,徐德碧,重庆广播电视集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339号原告漆顺灿,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万代芬,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岳文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漆顺明,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徐德碧,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31-3。法定代表人牟丰京,总裁。委托代理人徐翔,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漆顺灿、万代芳诉被告漆顺明、徐德碧、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以下简称重庆广电)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顺灿、万代芬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岳文明,被告漆顺明、徐德碧,被告重庆广电的委托代理人徐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代芬、漆顺灿共同诉称:漆顺明、徐德碧在重庆广电都市频道“凡人有事”栏目中多次提及“漆顺明与万代芬出轨”,导致二原告夫妻关系不和并侵权二原告的名誉权,现起诉要求三被告在重庆广电都市频道“凡人有事”栏目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共同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80000元(具体项目及金额为:1、律师代理费5000元;2、原告报案请律师、取证、立案、出庭、交通费、误工费2200元;3、垫支证人出庭差旅费2人600元;4、电话费、打字、复印、制光盘400元;5、案件受理费1800元;6、精神损害70000元,其中漆顺灿30000元、万代芬40000元)。被告漆顺明辩称:其在重庆广电的节目中并没有说过“出轨”的内容,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德碧辩称:其在重庆广电的节目中没有说过有诽谤二原告的内容的话语,是二原告理解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重庆广电辩称:其既无侵权的主观故意,亦无侵权的客观行为,其仅仅是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个调解的平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经审理查明,漆顺灿与万代芬系夫妻关系、漆顺明与徐德碧系夫妻关系、漆顺明与漆顺灿系亲兄弟关系。漆顺明与徐德碧二人因夫妻关系不睦而求助于重庆广电都市频道。因该都市频道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具有人民调解资质,在漆顺明、徐德碧自愿的情形下,重庆广电都市频道通过《凡人有事》栏目并以邀请调解嘉宾现场互动的方式对二人的婚姻状况、不睦原因等方面进行了解、解答和调解,同时亦以现场主持人发问和嘉宾阐释个人观点相结合的方式对与漆顺明、徐德碧互动交流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剖,以消弥二人心中隔阂和不必要的误解。由于徐德碧在谈及其与漆顺明二人感情不和时,徐德碧认为夫妻关系不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漆顺明所致并提到“漆顺明与兄弟媳妇出轨”,漆顺灿、万代芬遂认为徐德碧、漆顺明侵犯其名誉权并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漆顺明与徐德碧二人因夫妻关系不睦而寻求重庆广电都市频道的有关栏目帮助以试图改善二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无可厚非。在节目现场,徐德碧认为其与漆顺明二人夫妻关系不和主要是由于漆顺明的原因所致并怀疑“漆顺明与兄弟媳妇出轨”,本院理解徐德碧作为人妻,在二人夫妻关系处于不睦的情况下,试途通过陈述心中的委曲、埋怨、甚至是发泄心中的气愤以阐述其二人夫妻关系的不易、夫妻感情的曲折,以表达其个人对二人婚姻的真实感受。徐德碧作为一名普通妇女,在节目过程中的言谈中出现不当或过急的言辞是可以理解的、使用主观臆断或偏面之词亦非不可宽恕而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本院认为徐德碧虽有不当言论,但其并无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恶意,其在较激动的情绪下陈述自已的主观感受虽有不当言辞,但却无有意侵犯万代芬或漆顺灿名誉权的主观故意,虽有不实或猜疑的表述内容,但并无恶意诽谤、中伤他人的主观目的,故本院认为徐德碧虽有不当言论,但尚未构成对万代芬及漆顺灿名誉权的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人身利益的保障是辩正而统一的,法律不能要求每一个公民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能要求每个公民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建立在有充分证据佐证的基础之上的、更不能要求每个公民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理。徐德碧的言论的确有不妥当的地方,即在谈及个人夫妻关系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是否会给其他人的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或者困扰;但如因此就要求徐德碧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民事责任,则属对于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徐德碧的过于苛求,故本院认为徐德碧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为宜。同时,二原告要求漆顺明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亦缺乏事实依据。在整个节目中,漆顺明并未有主动提及过“与兄弟媳妇出轨”之类的内容,其仅在陈述其因不认同徐德碧对他的怀疑时,作为对主持人和嘉宾回应的内容时才有所提及,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故亦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而重庆广电都市频道作为服务大众的一个媒体平台,在获得调解资质后,以讲述老百姓身边发生的酸甜苦辣来反映社会百态;通过主持人、嘉宾和其他参与者的互动表达对某一事件或行为的个人意见;而这些意见或建议均是仅代表参与者的个人看法和认识,并不代表重庆广电的观点和立场。重庆广电提供平台以嘉宾和主持人现场访谈的方式对漆顺明和徐德碧二人的婚姻关系中的相关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后进行解答,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消除二人的隔阂、修复双方感情,并通过这一过程,使一定范围内的受众特别是节目中的参与者能更加理性和理智的对自已的婚姻状况进行解读,其更无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恶意,故重庆广电亦因其不构成侵权行为而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同时,二原告诉请的具体损失项目及对应金额亦缺乏充分证据材料加以佐证,亦难获得支持。综上,本院对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本院仍需指出,本院虽通过上述的分析认定而判定本案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纠纷的起因和产生的确与徐德碧的不当言辞有一定关联。“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本案中的四个自然人本是亲属关系,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原谅。司法的确应该是作为维系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存在,但司法并非万能的。“谣言止于智者”、“解铃还须系铃人”,纠纷的最终化解还须靠双方当事人的内心自省,司法过程的性质亦仅是一个沟通和指引的作用,本院希望相关人员能主动为自身不当的言辞而消除误会、减少矛盾,积极争取对方的原谅,以期早日实现各方夫妻关系和睦,家庭关系和谐;同时也希望重庆广电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并通过恰当的方式对减少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发挥积极的作用,以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漆顺灿、万代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漆顺灿、万代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开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