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敖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跃林与晏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林,晏晓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敖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李跃林,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晏晓春,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司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林与被告晏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退回550元,余款220元由李跃林承担。审判员 敖思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简明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