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贾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梅、代理检察员辛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宋村,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房屋门外的黄黑相间色的永久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0元。后被告人贾某甲将该车卖掉,得赃款180元。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宋村,将被害人贾某乙停放在房屋门外未上锁的“死飞”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贾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宋村,在被害人文某租住的大杂院的开放式厨房内,将该厨房内的一个5公斤装煤气罐、半桶金龙鱼花生油、一个不锈钢饭勺、一把不锈钢菜刀、一块方木头砧板、一个平底锅盗走。经鉴定,该煤气罐价值人民币35元。案发后,该煤气罐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已挥霍。2015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宋村,将刘春青停放在大门外的蓝色小鸟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4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甲窜至衡水市招贤路与中心街交叉口东行100米一个筒子楼楼道外,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的蓝色阿斯克斯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8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4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谢村生活区南楼3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此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80元。被告人贾某甲将该电动车卖掉,得赃款300元。2015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百货大楼家属院3号楼5单元门口外,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粉色宝岛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元。被告人贾某甲将该电动车卖掉,得赃款300元。2015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贾某甲窜至衡水市景县龙华镇杨躲村杨某乙家商店外,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冀T×××××的蓝色豪爵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7月5日,被告人贾某甲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等八人的陈述,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及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甲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贾某甲退赔被害人王际爽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杨童卫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零八十元;退赔被害人李书明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丽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