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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华美与张永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52-1号申请人李华美。被申请人张永芹。申请人李华美与被申请人张永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50000元。日照市博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永芹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华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