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汪士奎与杨华兰、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士奎,杨化兰,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66-1号原告汪士奎,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汪英辉(汪士奎之子),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杨化兰,女,194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法定代表人侯颖杰,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士奎诉被告杨化兰、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士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化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士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化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