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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6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占美玉与王少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美玉,王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612-3号申请执行人:占美玉。被执行人:王少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拍卖,拍卖已成交。竞买人李国群以最高价人民币3.6万元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少波所有的浙A×××××飞度牌小型轿车归李国群(身份证号为××)所有。二、解除对浙A×××××飞度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根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