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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2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XX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XX芳,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398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园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芳,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新东2层南道2号个体工商户。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XX芳、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芳、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温同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