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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施泽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彭志斌,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彭志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施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通讯市场收购旧品牌的三星手机及配件,在其租用的本市福田区沙埔头村41栋604室内,从事翻新手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活动,并将翻新完毕的假冒三星手机通过其位于本市福田区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二楼2戊88(2)号档口对外销售。2015年3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在本市福田区沙埔头村41栋604室内抓获被告人施某,随后对其位于本市福田区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二楼2戊88(2)号的档口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翻新完毕准备出售的假冒三星手机54部、收据一本。经鉴定,上述54部假冒三星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5379元;经统计,涉案收据中所记载假冒手机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9868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施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被告人施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1、鉴定价格过高,高于其实际销售价格,三星N7100、N7000的最高售价是1000元/部,三星I9300最高售价是720元/部;2、其收款收据中所记载的是其从市场收购二手旧手机进行抛光后搭配配件销售的记录,并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的记录;3、其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施某只侵犯了一种商标;二、在本案中查获了被告人施某的销售凭证,涉案侵权手机的销售价格是明确能够认定的,合计为人民币45600元,非法经营数额没有超过人民币5万元;三、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所销售出去的与涉案手机同款的手机也是假冒注册他人商标的手机,因此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施某违法所得数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四、被告人施某也没有其他情节严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其侵权情节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第8494299号“”商标由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手提电话、智能电话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止。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施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通讯市场收购旧品牌的三星手机及印有“”标识的手机外壳、后盖等配件,在其租用的本市福田区沙埔头村41栋604室内,从事旧手机换新外壳等翻新手机的假冒注册商标活动,并将翻新完毕的假冒三星手机通过其位于本市福田区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二楼2戊88(2)号档口对外销售。2015年3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在本市福田区沙埔头村41栋604室内抓获被告人施某,随后对其位于本市福田区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二楼2戊88(2)号的档口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翻新完毕准备出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三星手机54部、收款收据一本。经统计,涉案收款收据中所记载已实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三星手机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01220元;按照该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上述现场被查获的54部假冒“”注册商标的三星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2985元。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假冒三星手机、配件、翻新工具照片、涉案收据一本等物证;2、被告人施某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书、公证书、广州盛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盛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鉴定书、价格证明、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施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8494299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施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被告人施某在侦查阶段曾详细供述了其翻新手机即是从市场上购买旧手机然后换上新外壳再卖出去的过程,经其辨认现场被查获的收款收据上记录的内容即是其销售翻新三星手机的型号、价格和数量,与其之前供述的实际销售翻新三星手机的价格区间基本吻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施某当庭辩称收款收据上记载的销售记录是其销售二手三星正品手机(未更换外壳或后盖)的辩解意见,与其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不符,且被告人施某自2014年12月即开始从事翻新手机并销售的活动,若如其所辩,其被查获的2015年3月份销售单据所记载的并无假冒三星注册商标的翻新手机,与现场被查获的涉案54部手机均为假冒三星注册商标翻新手机的客观状况不符,与被告人施某供述的其翻新、销售假冒三星注册商标手机经营活动的连贯性、作业标的物的一致性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经统计,涉案收款收据中所记载已实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三星手机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01220元,应计入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同时,根据被告人施某的供述以及收款收据所记载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翻新三星N7000手机为人民币610元/部、翻新三星N7100手机为人民币975元/部、翻新三星I9300手机为人民币695元/部计算,上述现场被查获的54部假冒“”注册商标的三星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2985元(610元/部×5部+975元/部×21部+695元/部×28部=42985元)。综上,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为人民币144205元,已超过定罪量刑起点标准人民币5万元,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追究被告人施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尚未达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标准、被告人施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施某当庭表示认罪,对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基本犯罪事实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菁菁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7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