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涂祖望与罗亨财、罗继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涂祖望。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亨财。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继平。上诉人涂祖望与罗亨财、罗继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应文审判员 徐 庆审判员 陈继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立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