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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涂祖望与罗亨财、罗继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涂祖望。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亨财。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继平。上诉人涂祖望与罗亨财、罗继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应文审判员  徐 庆审判员  陈继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立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