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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邱长林与吕广能、左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长林,吕广能,左月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226号原告邱长林,男,54岁。委托代理人梁庆忠、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广能,男,47岁。被告左月珍,男,47岁。原告邱长林与被告吕广能、左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长林诉称,2012年1月22日,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70000元的沙石、水泥,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正月底还。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要,两被告一直推托不付。本院认为:原告邱长林提供的被告吕广能、左月珍的住所地均为身份证上的地址,经查找,两被告均未在该地址居住,且原告邱长林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长林对被告吕广能、左月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