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代珊平与被告王永民、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珊平,王永民,胡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574号原告代珊平,女,汉族,1973年8月26日生。被告王永民,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生。被告胡威,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珊平与被告王永民、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珊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珊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代珊平负担。审 判 长 毛克信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