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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代珊平与被告王永民、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珊平,王永民,胡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574号原告代珊平,女,汉族,1973年8月26日生。被告王永民,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生。被告胡威,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珊平与被告王永民、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珊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珊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代珊平负担。审 判 长  毛克信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