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9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国友与杨志梅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国友,杨志梅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字第09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国友,男,1962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瑞庭,北京王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梅,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雪梅,北京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国友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9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国友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国友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宋国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宋国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宋国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