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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谢光其与王雪建、刘化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其,王雪建,刘化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86号原告谢光其,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苟小龙,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化兰,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44074-4。法定代表人张世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春燕,女,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谢光其与被告王雪建、刘化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光其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雪建、刘化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光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谢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其撤回对被告王雪建、刘化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交纳35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谢光其负担。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