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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邓璎函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璎函,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17号原告邓璎函,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邓磊,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艺帆,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59-1。法定代表人季平,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彭世华,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璎函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璎函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璎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璎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邓璎函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