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洪武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66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洪武,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2月1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4日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洪武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洪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洪武去到东莞市黄江镇北岸村北岸路电脑超市门前路段,看见被害人王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遂上前拍王某的肩膀,趁机抢走项链(价值人民币1593.9元)以及项链上的吊坠(价值约人民币2193元),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破案后,被抢的吊坠无法起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赵某等证人的证言,项链等物证,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罗洪武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洪武无视国法,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洪武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洪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罗洪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罗洪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洪武去到东莞市黄江镇北岸村北岸路电脑超市门前路段,看见被害人王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遂上前拍王某的肩膀,趁机抢走项链(价值人民币1593.9元)以及项链上的吊坠(价值约人民币2193元),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破案后,被抢的吊坠无法起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黄金项链等物证,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销售凭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罗洪武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洪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洪武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洪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洪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够与被告人罗洪武的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罗洪武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罗洪武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罗洪武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洪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子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