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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45号原告:芦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诉被告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