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45号原告:芦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诉被告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