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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爱军诉桑植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军,桑植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桑行初字第83号原告张爱军,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周海清,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植县民政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街。法定代表人王远胜,局长。原告张爱军诉被告桑植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军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吴其干人民陪审员  王志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记员石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