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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国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阴耀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国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阴耀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国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阴耀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国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阴耀鹏表示不缴纳反诉费及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国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阴耀鹏的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国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阴耀鹏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国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焦秋景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水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