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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玉申与被告郑华、郑芳、郑晓辉、郑晓云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申,郑华,郑芳,郑晓辉,郑晓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郑玉申,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华,男,现年46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芳,男,现年44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晓辉,女,现年40岁,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郑晓云,女,现年38岁,汉族,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申与被告郑华、郑芳、郑晓辉、郑晓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玉申承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涵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