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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诉保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杨仁其,冯建芳,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诉保字第010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代表人颜素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杨仁其,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杨仁其,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昆山市惠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杨仁其。被申请人冯建芳。被申请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被申请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杨仁其、冯建芳、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杨仁其、冯建芳、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7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杨仁其、冯建芳、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7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