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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爱玲、李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爱玲,李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27号原告重庆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45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62197366-5。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爱玲,女,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然,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童爱玲、李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