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伟忠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陈伟忠,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江雯,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忠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通过工商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撤诉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陈伟忠负担。代理审判��吴灵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润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