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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某县某局某处副主任,住济阳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14日,时任某县某局某处副主任的刘某某,因熟人请托,明知王某某持假身份证件,仍为王某某、杨某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导致葛某的身份证号码被冒用,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同时严重损害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影像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某县某局某处副主任。2006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新市镇前寨村村民王某某的身份证件(冒用到葛某的身份证号)是虚假的情况下,为杨某甲、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30日被害人葛某到某县某局开具单身证明被拒绝,给葛某个人婚姻登记和工作生活带来了障碍,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通过技术处理方得以解决。同时,齐鲁电视台《每日新闻》和山东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也报道了此事,严重损害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济阳县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主体身份证明:某县某局济阳民发(2002)14号文件证明:2002年4月30日关于公布中层干部任职的通知,刘某某任某县某处副主任,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王某某与杨某甲申请结婚时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王某某于2006年12月14日与杨某甲申请结婚时提交的证件显示身份证号:。(3)杨某甲、王某某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告知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结婚证复印件证实:某县某局于2006年12月14日准予杨某甲、王某某登记(身份证号:),李某甲签字。(4)王某某户籍查询结果单、新市派出所证明及王某某真实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王某某真实的身份证号:,王某某无身份证号码变动记录,无其他身份证号码。(5)葛某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恢复其未婚身份的请求,来访登记表证实:葛某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向中央巡视组提交诉求的情况。(6)葛某户籍信息证实:葛某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7)济阳县法院裁定书一份证实:2013年11月12日葛某向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月13日济阳县人民法院因超出诉讼时效驳回葛某起诉。(8)山东广播电视台出具的收视率明细证实:2013年10月31日齐鲁台《每日新闻》和2013年11月1日生活频道《生活帮》节目的收视率情况。(9)户籍证明:刘某某的真实身份,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0)发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济阳县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影像资料齐鲁电视台《每日新闻》、山东生活频道《生活帮》采访光盘证实:山东电视台对此事的报道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6年12月份,自己明知王某某身份证件有问题,仍碍于领导刘某某的情面为杨某甲和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06年12月14日我和王某某登记结婚,当时王某某年龄不够,我妹妹杨某乙托田某某办了个假身份证,田某某领着我、杨某乙和王某某到某县某局,找了刘主任,后来刘主任就领着我和王某某到了婚姻登记处,让那个女登记员给我们办了登记。事后葛某来找过我让我帮他恢复单身,电视台也播出了这事。(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哥哥杨某甲着急结婚,但王某某年龄不够,又已怀孕,我通过我对象找到了田某某,并给了他一些费用,2006年12月14日下午田某某领着我、杨某甲、王某某去民政局办理好了结婚。杨某甲、王某某登记用的是假的身份证,田某某办理的。(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年龄不够,但是着急结婚,杨某乙通过任超找到了我,给了我五千块钱。我先是帮王某某办理了假身份证件和户口信息,2006年12月14日上午,杨某甲、王某某持假身份信息未能登记结婚;当日下午,我通过程某某找到时任某县某局某处副主任的刘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持假身份证件登记结婚了。(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和杨某甲准备结婚的时候年龄不够,杨某乙托人帮我办理了假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2006年12月14日上午,二人持假的身份证件未能登记成功,下午我们通过找一个三四十岁的女的,办理好结婚登记。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冒用身份证信息的葛某,找到我娘家,要求帮忙回复她的单身。后电视台也播放了此事。(6)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田某某找我说他有个亲戚想结婚,年龄不太够,听说我老公的姐姐是在民政局工作,请求我居间介绍相互认识,让我在民政局工作的姐姐帮忙。后我给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说:“让她来我办公室就行。”(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我听邻居说,我们村葛某上电视了,葛某还没结婚,但是去登记的时候就是登记不上,原来她的身份证号已经被别人用来进行了结婚登记。第三天镇上的副镇长叫我去镇上,民政局的副局长马某某说葛某的身份证被别人冒用进行了结婚登记,葛某想起诉某县某局,想带着我去济南找葛某说说情。到了济南葛某的父亲没见我们,说这件事对他们的伤害很大,不愿意和谈。后葛某把我们带到律师事务所,马某某和葛某的律师谈,后来葛某还是起诉了某县某局。(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葛某是我外甥女,2013年的时候,我听葛某的母亲说葛某的身份证号被冒用,不知道被谁用来登记结婚了。葛某想买房子、结婚都办不了,急的全家人都不行,后来去法院告他们,还去济南上访,闹了很大的动静,反正是影响不小。(9)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女儿葛某2013年过完国庆节准备买房子结婚,需要单身证明,去某县某局开单身证明。后来得知葛某的身份证件号被别人冒用拿来登记结婚。开不出单身证明,我女儿就给电视台的记者打电话反映此事,后来葛某就到处找人、上访,对孩子的工作造成不小的影响。去法院起诉,都不支持我们。电视台的报道也让我们一时间成了“名人”,给我们带来极大的困扰。再后来中央巡视组到了济南,我女儿找到中央巡视组,才解决了问题。这事给我们全家的生活造成很大困扰,对我女儿的名誉造成的损失也很大。(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30日葛某来开婚姻状况证明,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输入葛某的身份证号,显示王某某于2006年12月14日和杨某甲进行婚姻登记,葛某要求我们删除王某某和杨某甲的婚姻登记信息,但是我们无法删除。第二天葛某带着记者前来,杨某甲也承认了王某某的身份证是他花五千元钱办的假身份证,葛某要求民政局删除王某某虚假的登记信息,我给予了不能删除的答复。第三天齐鲁电视台就以“未婚女青年被结婚”的标题进行了报道。2013年11月12日收到济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葛某对某县某局提出了行政诉讼,后来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葛某的诉讼请求,葛某上诉,二审法官还进行了调解,葛某还是不答应,最后济南中院也驳回了她的诉求。葛某当天下午就去了山东省信访局,第二天山东省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就叫我去信访局接待了葛某,仍是没有效果。当时,正好中央巡视组来了济南,葛某找到中央巡视组,巡视组将葛某的问题直接转到了省委办公厅,省委又将这件事转到了济南市市委,市委交给济南市纪委查办,济南市纪委要求济阳县纪委具体负责案情。后通过技术处理方得以解决葛某的问题。4、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份,我准备买房子结婚,需要提交单身证明,我去某县某局开单身证明,工作人员告知我已经进行登记结婚了,我的身份证号:在2006年12月14日被一个叫王某某的人和一个叫杨某甲的结婚了,无法开具单身证明。2013年10月30日我去垛石镇派出所,确认我的身份证号:没有和别人重号,是被别人盗用了。第二天我联系了齐鲁台和生活帮的记者去新市镇找盗用我身份信息的王某某和杨某甲,两人承认因王某某年龄不够,又急着结婚才通过托人造了个假身份证办的结婚登记。下午我和电视台的记者又找到了某县某局的工作人员,无果;2013年11月12日我向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某县某局恢复我的合法权益。但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不支持我的诉求。法院居中调解,仍是未果。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驳回了我的诉求。又给山东省民政厅打电话反映我的情况,民政厅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给我解决。2014年3月31日我直接去了山东省信访局,4月1日,山东省信访局将某县某局的马某某局长叫来,准备给我们调解,可是马某某局长还是说改不了,无果而告终。当时正好是中纪委巡视组来济南,我就去了巡视组。后来济阳县纪委的来了,要了我的相关资料,大概一个月左右,纪委工作人员告诉我事情已经办好。2013年10月31日齐鲁电视台每日新闻报道了此事,2013年11月1日山东电视台的生活帮也报道了此事。这件事轰动很大,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严重影响我的生活和工作。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02年至2007年在某县某局某处副主任,主要负责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的真伪。2006年12月14日,田某某带着两个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来找我办理结婚登记说:“你兄弟媳妇程某某给你打过电话了吧?”我说:“打了”。然后他说:“他俩过来了,女方年龄不大够,办了一个假身份证和户口本,你帮忙给办办手续吧。”我办公室没登记系统,没法打印,再加上当时局里要开会,我着急出去,就把田某某和那一对要领证的人领到那里,告诉她我一个熟人办登记,你先把证给他打出来,我要去开会等我回来李某甲签字。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员谁签字谁负责,田某某领着的这两个人是我的熟人找的,我就要对他们的登记负责任,所以我就说我回来李某甲签字。但我回来后已经李某甲签字了。田某某来找我帮忙办理结婚登记,没有给我什么好处,顶多是两包糖。因为我的违法办理婚姻登记,葛某开不了单身证明,提起了行政诉讼,还到处上访,找到了纪检委和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经过电视台报道,严重影响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形象,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婚姻登记条例》,滥用职权,为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进行婚姻登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经纪检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明才人民陪审员  尹营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贺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