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宿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希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712号原告宿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苏宿园区国际名车广场致远街1号。法定代表人于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农,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希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宿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宿迁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严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