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1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袁建云与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李太保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云,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马家乡人民政府,李太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620-2号原告袁建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蔺彦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负责人马忠生,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家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学斌,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杨延亮,马家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曹小海,马家乡人民政府职工。被告李太保,男,194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云与被告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李太保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云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袁建云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李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珍珍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