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衍学与莱芜市三和制衣有限公司、王明辰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衍学,莱芜市三和制衣有限公司,王明辰,朱效祥,朱玉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刘衍学。被告:莱芜市三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雪野镇上游村莱明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明辰。被告:王明辰。被告朱效祥。被告朱玉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衍学与被告莱芜市三和制衣有限公司、王明辰、朱效祥、朱玉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衍学撤回对被告莱芜市三和制衣有限公司、王明辰、朱效祥、朱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