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滨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史某甲。被告孔某。原告史某甲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甲、被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1999年12月3日离婚,2001年10月再次复婚,两人感情一直不好,其中家庭暴力多起。双方自2013年3月份一直分居,没有感情可言。被告于2012年开始在赌场放高利贷。原告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烧烤店,被告于2013年8月1日,以不满为由来捣乱,叫人来打架,打伤合伙人及收银员。被告在2014年5月25日因赌博被抓拘留15天,2014年6月10日释放,6月12日因赌博罪被收监一年,于2015年5月18日释放,回来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于2011年检查出肝硬化早期,身体一直不好,为了不影响身体和情绪,不想与被告无休止的争吵,安享晚年,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史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孔某辩称:双方还有感情可以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结婚,后于2000年左右协议离婚。2001年10月8日,二人复婚。二人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史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史某丙。2014年,被告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依据,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不和,但如果双方在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佳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