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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无业,家住安徽省桐城市,于2014年2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魏珠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人王某甲将从安庆市购买的三台捕鱼机、六台老虎机(合计24个台口)等赌博机,放置在双港镇练潭街道上章某家的出租房内供他人赌博,时至2015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一万元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家庭困难,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管制刑期已执行完毕,故不适用数罪并罚;建议判处管制或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人王某甲将从安庆市购买的三台捕鱼机、六台老虎机(合计24个台口)等赌博机,放置在双港镇练潭街道上章某家的出租房内供他人赌博,时至2015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一万元左右。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2月17日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管制执行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4日,桐城市司法局双港司法所对被告人王某甲发出《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依法解除管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没有异议,且有其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甲、汪某、王某乙、周某乙、金某、支某、章某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反所得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宣告的管制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而其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4年3月,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意见,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前罪的管制刑期已经执行完毕,故被告人王某甲执行完本案确定的刑罚后,不再执行前罪的管制刑期。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王某甲的违法所得,本案不再处理。结合被告人所在的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前次犯罪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另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赵文生人民陪审员  李青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