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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开元盛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国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开元盛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国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568号原告北京开元盛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玉竹园一里9-3-102室。法定代表人徐华忠,经理。被告安国敏,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原告北京开元盛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国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开元盛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国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开元盛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国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开元盛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