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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黎成祖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成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成祖,男,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91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负责人:王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燕霞。委托代理人:林哓。再审申请人黎成祖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中山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成祖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有关鉴定的做法极其矛盾。(二)黎成祖代理律师提出的法律依据应采纳。(三)黎成祖是单亲家庭,有一个女儿就读中学,本人遭受意外导致大脑伤残,花费不少医疗费用,且伤残未定。黎成祖被殴打的案件两年未得到破案处理,目前经济的确困难,为此再审申请有关单位扶持8万元。综上,请求再审本案。太保寿险中山支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黎成祖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黎成祖对鉴定提出异议,主张应采纳其提出的法律依据,经审查,黎成祖遭受意外伤害后,按太保寿险中山支公司的要求到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残疾程度评定,但没有结果,此后黎成祖自行委托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进行评残,该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标准,综合评定黎成祖构成十级伤残,并未达到涉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约定的最低给付残疾保险金的残疾程度七级,但二审法院认为《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4条关于残疾保险金部分、第8.4条给付比例及《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并没有区别于其他保险条款的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且太保寿险中山支公司亦未能举证证实其对《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4条关于残疾保险金部分、第8.4条给付比例及《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载明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据此认定太保寿险中山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向黎成祖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25000元,并无不当。至于黎成祖有关应对其扶持8万元的主张,并非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畴,不构成本案应进行再审的理由。综上,黎成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成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郑兆麟代理审判员  郑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