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邹士伟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东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士伟,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东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250号原告:邹士伟。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东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何红娟。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士伟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东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士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士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邹士伟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