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汤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汤某某,女,1997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015)灵执字第00557号一案中,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君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段学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