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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俭与王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俭,王家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83-1号原告:王俭,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太和县。被告:王家艳,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俭诉被告王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俭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家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俭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俭负担。审 判 长  陶 薇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