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俭与王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俭,王家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83-1号原告:王俭,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太和县。被告:王家艳,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俭诉被告王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俭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家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俭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俭负担。审 判 长 陶 薇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