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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兆辉与唐山市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兆辉,唐山市第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翟兆辉。委托代理人:翟晓娟。被告:唐山市第四医院,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学警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卢秀春,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杜文锋、崔雅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兆辉诉被告唐山市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兆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翟兆辉负担。审 判 长  韩 丽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