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潜江法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邵先举、张新萍与潜江鑫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先举,张新萍,潜江鑫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法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邵先举,男,194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新萍,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潜江鑫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其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邵先举、张新萍与潜江鑫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潜江鑫成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杨传泽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家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