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南通沃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沃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079-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沃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颜东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谢建尧,总经理。南通沃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5000元,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