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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张银鼎、田新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张银鼎,田新书,张秀记,李许兵,高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35号。代表人刘胜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银鼎,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潜江总口管理区。被执行人田新书,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潜江总口管理区。被执行人张秀记,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潜江总口管理区。被执行人李许兵,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潜江总口管理区。被执行人高清文,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潜江总口管理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张银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银鼎等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杨传泽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家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