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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义诉被告高秀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义,高秀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张广义,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秀媛,女,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义诉被告高秀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广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宝审 判 员 赵东升审 判 员 金海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更多数据: